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E1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条件
E1.1 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注 E-1);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 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 100%,并且 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 E-1: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E1.2 人员
E1.2.1 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 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 式,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 例分析、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 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 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E1.2.1.1 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压力管道相 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 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E1.2.1.2 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 8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经历;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E1.2.1.3 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 5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工程师职称。
E1.2.1.4 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业绩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具有 3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E1.2.1.5 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 1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E1.2.2 人员数量
(1)GA 类和 GB1、GC1、GCD 级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5 人, 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 2 人;
(2)GB2、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 2 人;
(3)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30%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
(4)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能力的设计人员。
E1.3 试设计
(1)应当提供所申请的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 1 套;
(2)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
E1.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 M 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质量 保证体系,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 表、卡。
E1.4.1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
(6)设计条件图(表)编写;
(7)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8)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9)设计文件签署、校核、审批及标准化审查;
(10)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11)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
(12)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
E1.4.2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压力管道设计相关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本单位补充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E1.4.3 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记录表、卡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和设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相关的质 量保证体系记录表、卡。
E1.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 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保证设计的产 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E1.6 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 1 套,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 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增项的 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许可周期内还应当满足以 下业绩要求:
(1)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的设计文件各不少于 2 套,并且总数不少于 10 套;
(2)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 30%。
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E2.1 基本条件
E2.1.1 人员
E2.1.1.1 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证工程师。A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 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B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 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E2.1.1.3 无损检测人员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 各不少于 2 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
E2.1.1.4 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 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6)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
E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 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 工装等。
E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 检验仪器、无损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 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2.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连续生产流水线除外)、理化检验、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可以 外委。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检测仪器与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对应的要求。
E2.1.6 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E2.1.6.1 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等。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许可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制造,标准中未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 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E2.1.6.2 工艺文件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制定相关工艺规程、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等工艺文件。
E2.1.7 试制造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品种、级别试制造样品,试制造样品应当具有代 表性,能够体现并验证制造单位申请产品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试制造样品数量及 其包括的关键工序见表 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