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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设计

压力容器制造、设计许可【A1级、A2级∕D类压力容器】取证、换证;… 在线咨询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 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 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 合本规则附件 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 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3.7、D2.7 条的要求。

2.1.3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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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 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 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2)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 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

(2)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 注 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2.2 条的规定。

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 允许共享;

(2)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 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3)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2.2.4.1(2) 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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